长地万方诉凯立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案终审判决胜诉

发布时间:2010/7/11    查看:2618

        12月31日消息,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地万方公司”)在佛山起诉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和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统称“凯立德公司”)侵犯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案((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12月18日作出维持凯立德公司侵权成立之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定:“《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以下简称“《362图》”)抄袭、剽窃了长地万方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第四版《道图》”),“凯立德公司等被控侵权人均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投入资金、人员制作了《362图》”,“被控侵权人无法提供任何独立创作被控侵权作品的证据”。法院并认定:“凯立德欣公司、凯立德公司共同创作、销售了侵权产品《362图》,实施了共同抄袭、剽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凯立德公司侵犯原告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行为成立,判处凯立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各项诉讼费用合计近200万元,并在《中国测绘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长地万方公司于2006年发现凯立德公司出版的《凯立德335城市地图》严重抄袭了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第一、二、三版的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长地万方公司于2007年3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中国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第一案”。

        2008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立德侵权成立。凯立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凯立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北京诉讼期间,长地万方公司发现凯立德公司将北京案中认为抄袭的证据内容删除后换个版本号又重新出版销售,仍然在大量抄袭长地万方公司《道图》的内容,长地万方公司遂于2007年9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佛山中院于2008 年6 月作出一审判决((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凯立德公司《362图》抄袭了长地万方《道图》(第四版),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长地万方公司著作权的生产、销售行为,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362图)》,在《中国测绘报》登报致歉,并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凯立德公司不服佛山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9年4月23日至5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做出凯立德公司败诉的终审判决。

        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属刚刚发展起来的朝阳产业,也是近年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发展的新兴高科技产业。通过法律维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仅仅是道道通引领导航电子地图行业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的第一步,不断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竞争资源才是企业制胜的根本。因此,长地万方公司呼吁行业同仁携起手来,摒弃一些不法行为和作风,共同把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做大,把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市场做大、做全、做精、做强。